建筑业企业新办资质审批(新办)业务事项指南规范
发布时间:2009-11-05
 

  1.业务事项名称
  建筑业企业新办资质审批
  2.业务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3.所需提交的材料
  新申办建筑业企业资质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清单如下:
  一、企业须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初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的第1项,第4项不需提供,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企业可登陆www.bjjs.gov.cn网进入“工程建设管理”在“专业查询”中的“资质标准查询”,查看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申办资质的过程中,如有伪造身份证、职称证、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按规定须将证书、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右上角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并提交审核。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报企业。网上申报须彩色描扫证书、证件的原件。
  四、人员的社会保险必须由所聘企业缴纳并提供证明(格式附后)。
  五、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可辨;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六、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基本达到申报标准,方可申请开通网络用户(申请格式附后)。
  七、申请表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打印一式五份;1.封面、封底使用白色压纹纸;2.申请表的装订应胶装成册,软皮包装,禁止使用硬皮、塑料皮或打孔装订。(注):在营业执照注册号后,请企业增加填写本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号。
  八、附件资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打印和复印;1.封面、封底一般使用白色压纹纸,也可使用淡蓝、淡绿、淡黄色压纹纸,禁止使用其他颜色及纸张;2.附件资料的装订应胶装成册,软皮包装,禁止使用硬皮、塑料皮或打孔装订;3.附件资料应有总目录及页数说明,每页页脚下方有页码;附件材料一式一套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供电、消防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资质申请表》二份、综合资料卷和人员资料卷各一套。
  所有附件资料必须使用中文, 如文件为外文时应翻译成中文,同时提供外文原件与中文翻译件的扫描或复印件。
  (一)综合资料卷(附件资料一),应包括以下内容:
  目录及页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或复印件;(注册资本金:是指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照企业申请各类别资质标准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扫描或复印件;
  3.企业章程扫描或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工作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扫描或复印件;
  5.(1),企业经理(《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京建科教〔2008〕275号文件规定中对学历、职称有要求,请参照);(2),技术负责人(不得为退休返聘人员应在60周岁以下)、(3),财务负责人每个的工作简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及劳动合同等扫描或复印件。
  6.企业经营场所的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扫描或复
  印件;资质标准中有厂房要求的,还应提供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厂房施工图等相关资料扫描或复印件;
  7.资质标准中有要求的,企业自有或租赁的主要机械设备、检测仪器的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扫描或复印件。
  8,需提供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操作规程等资料扫描或复印件;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应根据本企业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可参照下列岗位设定): 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经理、安全生产副经理、总工、总会计师、工长、技术员、工程质检员、安全员、班组长等。 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计划部门、技术质量部门、安全部门、设备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保卫消防部门、材料部门、财务部门、行政卫生部门等。(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3)、操作规程:本企业施工主要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目录。
  (二)人员资料卷(附件资料二),分为注册人员和管理人员两册
  1.注册人员册(附件资料二第一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目录及页码;
  (1)企业的注册建造师为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有职称的工程系列中高级人员及特殊需要的专业人员的,需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等社会保险证明的扫描或复印件。社保证明应至少包括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缴费起止时间及社会保险机构认可印章(样表附后);
  (2)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扫描或复印件。或已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印章、身份证扫描或复印件。其中注册建造师只能在一家企业任职,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3)注册建造师与本企业签订的聘用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扫描或复印件;
  2.管理人员(工程、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册(附件资料二第二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目录及页码;
  (1)企业为有职称的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含高级管理人员、有职称的工程系列中高级人员及特殊需要的专业人员的)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等社会保险证明的扫描或复印件。社保证明应至少包括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缴费起止时间及社会保险机构认可印章(表格见附件);
  (2)有职称的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扫描或复印件。职称证书应由国家有关职称部门颁发;标准中要求有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还应提供职称证书、身份证以及反映专业的证明资料(毕业证书);退休人员应提供职称证书、身份证、退休证和返聘协议的扫描或复印件;名单先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由高向低排列,后经济管理人员职称由高向低排列。企业有职称的人员中退休返聘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标准规定职称人员总数的15%,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3)有职称的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聘用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扫描或复印件(可单独装订成册)
  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报注册建造师认定及资质审批流程的通知京建法〔2008〕272号
  各区、县建委,各专业管理部门,各集团(总公司),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建设部《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函》(建市监函[2007]86号)文件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将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报注册建造师认定及资质审批流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报注册建造师的认定
  (一)对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报一级注册建造师,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出具有关初审同意的证明(证明格式见附件1),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依据。
  (二)对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报二级注册建造师,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初审部门出具有关初审同意的证明(证明格式见附件2),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依据。证明中加盖的印章需为经注册中心及建管处备案的各区县建委初审部门的印章,其他机构印章不予认可。
  二、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流程
  (一)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达标的,建管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打印企业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企业,但在出具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完善建造师注册手续。
  (二)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报的建造师注册资格批准后,除市属集团总公司企业外,企业应当持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到所属区县建委告知建造师注册情况。市属集团总公司企业到市建委告知建造师注册情况。经各区县建委或市建委核准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将资质审批系统中人员资料及时更新。
  (三)各区县建委发现企业注册建造师条件未达到资质标准,或未在规定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建筑师注册手续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第二十七条,责令企业一个月内限期整改。期限届满,企业注册建造师条件仍不达标的,上报市建委,由市建委撤回原行政许可。
  可登陆www.bjjs.gov.cn网进入“工程建设管理”在主页左侧的“资质管理信息”中“资质管理法规文件”查找上文并下载填写此表格。
 
  可登陆www.bjjs.gov.cn网进入“工程建设管理”在主页左侧的“资质管理信息”中“资质管理法规文件”查找上文并下载填写此表格。
 
  申请企业同时登陆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
  市建委建管处咨询电话:6398.9952 地址:北京西客站南广场建设大厦西侧
 
  4.业务(政策)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
  5.受理范围
  注册在海淀区的建筑业企业
  6.申请条件
  企业须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业务办理流程
 
  8.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9.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节假日除外。
  10.办理地址
  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B座541室
  11.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12.咨询电话
  52808286
  13.监督单位及电话
  海淀区住建委 62553025
  14.注意事项
  无